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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资料各种制度职责守则规程!
时间:2017-07-31 09:56:05   来源:本站   浏览次数:

一、维护管理范围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3、机械排烟系统; 

4、室内消火栓系统; 

5、灭火器材; 

6、安全疏散辅助设施(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火灾事故应急照明) 

二、建筑消防设施的检查

建筑消防设施检查分为巡查、单项检查、联动检查三种方式。

(一)建筑消防设施巡查

1、建筑消防设施巡查应当每日开展一次。 

2、建筑消防设施巡查的内容 

(1)消防供配电设施:消防电源工作状态。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报警探测器外观,火灾报警控制器运行状况,消防联动控制器外观和运行状况,手动报警按钮外观,火灾警报装置外观。  

(3)消防供水设施:消防水池外观,消防水箱外观,消防水泵及控制柜工作状态,水泵结合器外观、标识,管网控制阀门启闭状态,泵房工作环境。  

(4)消火栓灭火系统:室内消火栓外观、室外消火栓外观。  

(5)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喷头外观,报警阀组外观,末端试水装置压力值。 

(6)机械排烟系统:排烟阀外观,自然排烟窗外观,排烟机工作状态。  

(7)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灯外观,应急灯工作状态,疏散指示标志外观,疏散指示标志工作状态。  

(8)灭火器:灭火器外观,设置位置状况。

(二)建筑消防设施的定期检查

1、建筑消防设施的单项检查应当每月至少一次,由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并填写《建筑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表》,检查人员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在《建筑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表》上签名。

 2、建筑消防设施定期检查的内容: 

(1)消防供配电设施:消防用电设备电源末级配电箱处主、备电切换功能。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警报装置的警报功能,火灾报警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火灾报警控制器、火灾显示盘的报警显示功能,消防联动控制设备的联动控制和显示。其中火灾报警探测器和手动报警按钮的报警功能的检查数量不少于总数的25%。 

(3)消防供水设施:消防水池、水箱水量,消防水泵及水泵控制柜的启泵和主备泵切换功能,管道阀门启闭功能。 

(4)消火栓灭火系统:室内外消火栓消出水及压力,消火栓启泵按钮,系统功能。检查数量不少于总数量的25%。 

(5)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报警阀组放水,末端试水装置放水。其中末端试水装置放水检查数量为全部检查。 

(6)机械排烟设施:机械排烟风机、排烟阀以及系统功能,排烟风机控制柜。 

(7)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电源切换和充电功能,标识正确性。 

(8)灭火器:检查灭火器型号、压力值和维修期限。检查数量不少于总数量的25%。  

3、对发现的问题和故障应及时处理,当场不能处置的要填报《建筑消防设施故障维修记录表》,上报消防安全管理人。 

(三)建筑消防设施的联动检查

1、建筑消防设施的联动检查应当每年至少一次,主要对建筑消防设施系统的联动控制功能进行综合检查、评定。

2、建筑消防设施的联动检测委托具备消防检测中介服务资格的单位实施,年度联动检查记录在每年的   月   日之前,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3、建筑消防设施联动检查的内容: 

(1)消防供电设施供电功能和主备电源切换功能检查,检验供电能力。 

(2)火灾自动报警装置每层、每回路报警系统和联动控制设各的功能试验。每12个月对每只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检查不少于一次。 

(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在末端放水,进行系统功能联动试验,水流指示器报警,压力开关、水力警铃动作。对消防设施上的仪器仪表进行校验;每12个月对每个末端放水阀检查不少于一次。 

(4)消防给水系统最不利点消火栓出水,分别用消防水箱和消防水泵供水。每12个月累计对每个消火栓、卷盘检查不少于一次。 

(5)对每只灭火器选型、压力和有效期检查每12个月不少于1次。 

4、对发现的问题和故障应及时处理,当场不能处置的要填报《建筑消防设施故障维修记录表》,上报消防安全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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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筑消防设施维护和故障处理程序

1、根据消防设施使用场所环境及产品维护保养要求制定《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计划表》,定期进行清洁保养和更换。对易污染、易腐蚀生锈的消防设备、管道、阀门应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清洁、除锈、注润滑剂。 

2、检查发现建筑消防设施存在问题和故障的,实施检查的人员必须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并及时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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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筑消防设施档案的管理

1、内容

建筑消防设施的档案应包含基本情况和动态管理情况。 基本情况包括建筑消防设施的验收文件和产品、系统使用说明书、系统调试记录等原始技术资料。动态管理情况包括建筑消防设施的值班记录、巡查记录、单项检查记录、联动检查记录、故障处理记录等。

 2、保存期限

(1)建筑消防设施的原始技术资料应长期保存。

(2)《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的存档时间不应少于1年。

(3)《建筑消防设施故障处理记录》的存档时间不应少于3年。

编辑:贺明明
审核:贺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