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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低保政策
时间:2017-12-18 14:31:29   来源:本站   浏览次数:

    最低生活保障事关困难群众衣食冷暖,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和公平正义,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是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的基础性制度安排。
    一、认定条件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
    (一)户籍状况: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向户籍所在地镇(街道)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二)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或者纯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现金和实物收入。
    (三)家庭财产:不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主要包括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船舶、房屋、债权等。
    二、申请、审核及审批程序
    (一)申请。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应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书面向户籍所在地镇(街道)提出。镇(街道)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
申请人应填写《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表》、《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申请最低生活保障诚信承诺书》,并且如实提供所有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无相应项目的除外):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状况、疾病、残疾证明,房产证、房屋租赁协议,土地承包经营证明,就业收入证明。
    (二)审核。材料齐备的,镇(街道)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1、信息核对。各镇(街道)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人信息电子表报送区民政局进行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区民政局根据核对情况,提出意见。
    2、入户调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按照程序开展入户调查。由申请人所在社区进行入户调查,召开民主评议大会并将评议结果在社区进行公示,为期7天。再由镇(街道)组织人员入户调查、邻里访问、民主评议、张榜公示,镇(街道)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区民政部门审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镇(街道)将申请人信息录入便民系统65个工作日,并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民主评议情况等相关材料报区民政部门。
    (三)审批。区民政部门全面审查镇(街道)上报的申请、调查、评议材料和审核意见,并按照100%的比例入户抽查,并召开行政办公会议。经会议研究,符合低保保障条件的及时督促镇(街道)将申请人信息录入陕西省社会救助动态管理系统中。在便民系统中对申请人信息予以审批。
    三、执行标准
城镇低保现行标准510元/人·月,人均补差标准320元/月·人;农村低保现行标准3470元/人·年,人均补差标准190元/月·人(均从2017年10月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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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姜文文
审核:焦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