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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3名“法轮功”邪教成员违法获刑
时间:2018-01-16 08:48:51   来源:新陕网   浏览次数:

    2017年11月24日,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终审判决: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罪,判处马金瑛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马明海、张曦川各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各人民币5000元。

  马金瑛,女,1954年7月6日出生于陕西省咸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

  马明海,1959年10月23日出生于陕西省咸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系原“法轮功”咸阳辅导站站长。

  张曦川,男,1973年11月26日出生于陕西省咸阳市,汉族,硕士文化,无业。2004年2月25日,因犯利

  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9年9月5日刑满释放。

  经查,2016年5月10日下午,马金瑛在其家组织马明海、张曦川、杨桂荣、许廷芳、胡存贤、贾福兰等11人进行“法轮功”邪教传播违法活动时,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当场收缴“法轮功”邪教传单、图片、标语1548份,书刊249册,光盘368张,磁带14盒等。同时在马金瑛家中还查缴有MP3播放器6个,数码音响4个,组装电脑1台,DVD播放器2台;在张曦川随身物品中查获中兴手机1部,台电科技A78平板电脑1个,反宣币38张。

  咸阳市公安秦都分局查明,马金瑛、马明海2011年至2016年间,曾多次组织他人定期进行“法轮功”邪教传播违法活动,并向多人散发“法轮功”邪教书刊、传单等,并受到过行政处罚。张曦川曾利用手机于2013年1月1日和2015年1月1日向他人群发IP录音电话传播“法轮功”邪教信息记录共计820条等违法行为等。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捡察院指控被告人马金瑛、马明海、张曦川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罪,于2016年10月31日向秦都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秦都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23日一审判决:马金瑛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马明海、张曦川各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各人民币5000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马金瑛、马明海、张曦川均不服判决,上诉至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马金瑛、马明海曾因传播“法轮功”邪教违法活动受到过行政处罚.但不思悔改,又共同向他人传播其邪教书刊、资料等,其二人在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张曦川曾因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利用手机向外发送“法轮功”音频信息故意犯罪,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原审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较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作出判决,并于当庭予以宣判。


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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