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所規定的一個罪名,最高可以判處死刑,是俗稱的「八大罪」之一。

目次

1 量刑

2 案例

3 參見

4 參考資料

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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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15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10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

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1]。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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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招華,曾任武警、法院法警,其後下海經商並在朋友介紹下,接觸冰毒此後成為特大毒販,製造30噸冰毒並銷售了其中18噸,亦因此成為中國公安部A級通緝犯,最終在廣州查獲他的12噸冰毒,是中國大陸目前毒品最大的查獲量,最終於2009年被執行死刑。[2]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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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非法毒品貿易

被此罪判死刑的部分案例:

赤野光信

韓永萬

阿克毛·沙伊克

謝倫伯格走私毒品案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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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5年9月最新版). [2017-02-2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1-26).

^ 毒梟劉招華二審 聲稱辦廠為支援西部大開發. [2017-02-2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4-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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