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qhbj-0707-2017-12567 | 发布时间:2017-07-06 10:05:00 | 主题分类:环境违法曝光台 |
发布机构:区环保局 | 关 键 字: 铜川市 保护局 铜印 | |
名 称: 铜川市印台区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铜印环责改字〔2017〕10号 |
铜川市印台区玉华镇新卫储煤场:
营业执照注册号:610203300001065
法定代表人:李新卫
地址:铜川市印台区玉华镇背塔村
我局于2017年6月2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查明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在清理煤炭过程中,厂内所存煤炭,未进行覆盖,运输过程中,未对车辆加盖篷布产生扬尘抛洒。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环境违法照片等证据为凭。
针对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于2017年6月29日下发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铜印环责改字[2017]9号),要求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在清运煤炭过程中,对场内存煤及车辆用篷布进行覆盖。2017年7月6日,我局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复查时发现你单位未按要求对场内存煤和拉运车辆进行覆盖。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环境违法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现责令你单位在清运煤炭过程中,对场内存煤及车辆用篷布进行覆盖。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若拒不执行,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环境保护局或者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一七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