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qhbj-0707-2017-12566 | 发布时间:2017-07-07 09:57:00 | 主题分类:环境违法曝光台 |
发布机构:区环保局 | 关 键 字: 铜川市 保护局 铜印 | |
名 称: 铜川市印台区环境保护局 按日连续处罚决定书 铜印环连罚字〔2017〕1号 |
铜川市印台区玉华镇新卫储煤场: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612203300001065
组织机构代码证:无
社会信用代码:无
地址:铜川市印台区玉华镇背塔村
法定代表人:李新卫
我局于2017年6月2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在清理煤炭过程中,厂内所存煤炭,未进行覆盖,运输过程中,未对车辆加盖篷布产生扬尘抛洒。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违法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6月29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铜印环责改字〔2017〕9号)。 2017年7月6日,我局对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铜印环罚字〔2017〕9号)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2017年7月6日,我局对你单位组织复查中发现你单位未按照要求在清运煤炭过程中,对场内存煤及车辆进行覆盖。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违法照片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6月2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铜印环罚告字[2017] 9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提出申辩意见,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自2017年7月7日起至2017年7月14日止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共8日):
罚款:肆万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铜川工行印台区支行
户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号:2602010311900103132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川市印台区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印台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印台区环境保护局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